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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是項目類別進行了調整優化。由原來的9大類145項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調整為8大類139項,并明確了除特殊項目外,凡列入《目錄》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,應全部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,鼓勵交易主體自主選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。鼓勵《目錄》外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。
二是明確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,推進《目錄》內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,依法依規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。
三是強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定位。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要強化公共服務定位,優化流程,規范行為,提升服務效能,做好相關交易保障、信息服務和監督支持工作。
四是各區(市)政府要結合本轄區實際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工作領導,推進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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